罗永浩抖音直播首秀斩获1.1亿元,他个人能拿到多少钱?
1989年,罗永浩高二退学,倒卖过二手书、私家车,做个期货,短期旅行到韩国打工;
2001年,因生计所迫,成为新东方一名英语老师。不得不佩服老罗,高中辍学,靠自学成为火遍大江南北的英语老师,干了几年辞职了;
2006年,老罗开办牛博网,邀请韩寒、冯唐等大V入住,好景不长,因微博兴起,加上言论尺度过大,被关停歇业;
2008年,老罗开办了自己的英语学校,没多久关门大吉;
2012年,老罗转战手机行业,创办锤子科技,笑言“收购苹果”,然而在残酷的手机市场,老罗败下阵来,欠了几个亿,2019年黯然收场。
老罗的这次抖音直播卖货,可以说“创纪录”:
抖音签约罗永浩,花了6000万;
23个品牌参与这次直播,每个品牌付60万入场费;
直播3小时17分,卖出82.57万件商品,共计1.1亿人民币;
58.8万人给罗永浩送礼物,收到礼物163.47万元;
直播累计观看人数4892.2万人,涨粉215万;
等等。。。
三小时收益这么多,看来老罗很有希望,将欠下的3亿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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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罗在经历锤子手机、电子眼等行业的失败后,最终还是选择了他熟悉的行业“侃大山”加”带货“,本来可以靠口才吃饭的,这么多年偏偏要靠实力去打拼。
4月1日,晚8点,罗永浩在抖音进行了直播首秀,同时观看人数最高达到300万,短短3小时的直播累计4800万人观看。
罗永浩最终带货成绩如下:直播3小时,累计观看人数4800万人次,获得订单91万件,销售金额高达1.7亿元,音浪收入超过3800万。
我们看下老罗的团队能从中赚得多少钱:
打赏收入:3小时音浪3800万,除以10就等于打赏金额,也就是他获得打赏380万人民币,如果按照普通的直播网红和抖音的分成比例50%来计算,也就是他打赏收入有近200万。
产品坑位费:老罗是个自带流量的超级网红,和李佳琪,威娅一样同一级别的网红达人,据传每个产品有60万的坑位费。老罗在首次直播大概20件商品,按照这个坑位费计算大概是1200万。
产品佣金:3小时的直播中带货共计1.7亿元,按照平时的网红带货的10%的佣金计算,这部分佣金能达到1700万。
打赏费用、产品坑位费、产品佣金三者大概共计3100万左右,第一次直播带货就能取得如此超高的人气和傲人的成绩,足见老罗在网民心中的号召力。不过老罗的粉丝群体多为男性用户,但在电商的带货消费人群和消费频次最多的还是女性用户为主,希望老罗在下次直播中能推荐些适合女性用户使用的产品,或许能有更好的成绩。
岗位员工拒绝加班导致公司损失,法官判赔1.8万,你怎么看?
如果仅从有限的信息看,这个案子的判决可能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与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加班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从披露的案情看,显然属于生产经营需要,所以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其次,根据《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所谓的紧急情形也仅限于四种特殊情况,而所谓的出货明显不属于所谓的紧急情形。所以法院认为的紧急任务必须加班没有依据。
《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 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最后,很难说2个职工拒绝加班就会直接导致损失的产生,导致延期很可能时签订合同,生产安排存在的问题。如在签订合同时未考虑自己的生产能力或生产安排不当,导致不强制员工加班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甚至是即便加班也完成不了工作任务。加班与产生违约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过错比例也很难证明。
不好判断是法院的问题还是媒体断章取义造成的,从现有信息看这个判决可能是存在问题的。
我相信法官判的合理、有据。(不带节奏的,实话实评)
从此事看来,虽然《劳动法》偏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约定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一句话,劳动者别任性妄为,法律能保护你,也能制裁你。
所以先搞清楚这两员工,到底做错了什么,才会让法官判定倒赔18000,我们才有借鉴意义。
1.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请不要动机不纯。
从现有的信息,我认为这两个人拒绝加班动机的动机不纯,才使得员工败诉的主要原因。
为什么说动机很重要?举一个比较通俗的例子,在刑法中,如果犯了伤害罪,那么犯案人员有两种可能,要么被判故意伤害罪,要么正当防卫,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主要判定依据作案动机是什么。
所以这两个员工拒绝加班的原因,是想逼公司就范,好和他们续签劳动合同。
这和普通员工拒绝加班的性质完全不一样,存在员工要挟公司的意味,法官是不可能支持员工这种以拒绝加班为手段而谋求其他目的做法的。
正确的拒绝加班的做法,员工就是不想加班,应该先搞清楚和公司的利害关系,问问自己不加班的动机是什么,这样可以有效规避被告的风险。
2.员工拒绝加班,应该及时告知公司,一定不要什么都不说,直接行动上拒绝了。
案子中,两个质检员没有加班,造成公司12万损失,我推测公司并不清楚原本安排两个员工加班,而实际没来的信息,要不然完全可以提前应对,避免这12万损失。也可以说,公司其实告这两个员工也不冤。
正确的拒绝加班做法,依据《劳动法》用人单位是不能强迫员工加班的,所以员工被要求加班时,要与公司及时协商,并保留协商证据。这样公司和个人利益都得到保障。
但是这次最大的争议在于这个判罚,“用人单位遇紧急任务要求员工加班必须服从”。
大部分网友觉得“紧急任务”没办法界定,对企业来说,所有的工作都是紧急任务。
我认为紧急任务一般对应国家任务来说,例如,疫情初期国家要求医疗用品企业加紧口罩生产,这就是紧急任务。
而对一般企业都是订单生产,哪个交期不紧张,再比如IT行业,为了程序上线,日程更加紧张,如果都这样判定,都可能是紧急任务,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不能保证。
总结
我认为该案子员工败诉没有问题,原因在于员工动机不纯。
但是用“紧急任务员工必须服从”,觉得欠妥,这是广大劳动者难以接受的。如果能出官方解释明明怎么界定“紧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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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绝加班被判赔公司18000元#
今天正好在知乎热榜上看到了这条消息。当时还和家里人一起讨论了法院的这个判罚是否合理。我们都不是学法律的,没有法律依据,只是从个人情感上,感觉这个判罚不是很合情合理。
从公司角度考虑,员工不加班导致公司违约赔偿12万元。为什么会导致这么僵化的情况出现?原因是公司不续约员工的劳动合同。
从员工的角度考虑,既然公司不打算续约,为什么还要加班?都是要被公司解雇的人,不愿意加班也在情理之中。
以让公司续约为要挟来谈加班,被公司拒绝后不加班也是可以理解的。即便按照劳动法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应该按照公司要求出现紧急情况要加班,但也不至于要给公司赔偿1.8万。这个赔偿标准又是怎么来的?
总之,对法官判赔的1.8万,理解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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